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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市广爱社会工作服务中心(以下简称“本机构”)的信息公开工作,增强机构工作透明度,提高社会公信力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机构以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无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为原则,规范公开各项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。信息公开方式以保障资助方、理事会、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、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信息为前提。
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,包括本机构基本信息、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等,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须公开的信息。
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
第四条 本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公开以下信息:
(一)本机构的基本信息;
(二)本机构的组织管理信息;
(三)本机构接受到的捐赠信息
(四)本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;
(五)本机构的财务信息;
(六)本机构开展公益项目的信息;
(七)其他信息。
第五条 基本信息包括:机构名称、成立时间、机构宗旨、业务范围、办公地址、工作电话年检情况、评估结果、处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。
第六条 组织管理信息包括:机构各项管理制度、机构组织架构、理事、监事、主要工作人员名单等。
第七条 接受捐赠信息:接受捐赠款物时间、捐赠来源、接受捐赠款物性质(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)、接受捐赠款物内容(捐赠类型、捐赠数额),以及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等。
第八条 年度工作报告: 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,在规定的时间内,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。
第八条 财务信息包括财务会计报告(会计报表、资产负债表、业务活动表、现金流量表、会计报表附注、财务情况说明书)、审计报告。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。
第九条 公益项目信息包括:项目名称、起止时间、项目金额、合作机构、受助对象及项目开展情况。
第十条 其他信息包括机构工作动态、主要工作人员变动情况、项目进展情况等。
第三章 信息公开形式
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可采取多种方式实施,包括:机构出版物(如年报、通讯等)及其官方网站、大众媒体(电视、报纸、电台、杂志等)、电子邮件、公益慈善项目报告、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,以及其他可行方式。
第十二条 对于管理机关要求以特定形式披露的特定信息, 按照相关要求予以公开。
第十三条 本机构重大事项的报告,按照《广州市广爱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》执行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本机构理事会批准后生效。
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机构行政部负责解释。